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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社合肥6月4日電 (倪欣然)記者4日從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,原安徽省鹽務管理局(安徽省鹽業總公司)副局長李玉良因受賄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,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人民幣。
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,李玉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盧某人民幣30萬元,為盧某經營合肥玉安工貿有限公司(生產食鹽包裝箱)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,應依法懲處。但鑒於其先前確實有投資玉安公司的行為,且案發前退還了全部受賄所得及大部分違法所得,因此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,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,對其犯罪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。
  李玉良,男,1961年生,被捕前任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,曾任安徽省鹽務管理局(安徽省鹽業總公司)副局長、安徽銀華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。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5月被逮捕。(完)  (原標題:安徽省鹽務管理局原副局長因受賄獲刑6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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